人教版历史选修2第三单元第3课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同步练习
年级: 学科:历史 类型:同步测试 来源:91题库
一、选择 (共20小题)
①适应南京临时政府成立,确立民主体制的需要 ②完善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的需要 ③限制袁世凯专权的需要 ④强化总统制的需要
①清帝退位 ②袁世凯组织责任内阁 ③南北议和 ④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
①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 ②体现了“三权分立”的政治原则 ③目的是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④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
①孙中山具有真诚的民主革命的精神 ②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的根本目的在于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 ③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在当时的中国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
①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②防止袁世凯独裁 ③维护共和制度 ④实现民族解放
①由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 ②其规定体现了资产阶级的革命性和民主性 ③确立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④规定了实行责任内阁制和政党政治的国家制度
①否定了君主专制统治 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主共和政体 ③体现了革命派的建国主张 ④是中国近代民主化的一座丰碑
二、材料分析题 (共5小题)
材料 中华民国的主权属于国民全体。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的差别。中华民国以参议院、临时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行使其统治权。
中华民国之立法权,以参议院行之。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、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,须副署之。
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,认为有谋叛行为时,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。
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。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,总揽政务,公布法律。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,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,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。
实行责任内阁制,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。国务总理及各部部长,均称为国务员,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,负其责任。
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;法官独立审判,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。
——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
请回答:
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,属于国民全体。
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、临时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,行使其统治权。
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。
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,以参议院行之。
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,认为有谋叛行为时,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。
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、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,须副署之。
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,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。
——以上材料均摘自《中国近代现代史教学参考》上册
请回答:
材料一 1911年12月3日通过并公布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,共4章21条,规定了:
①行政机关是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、行政各部;立法机关是参议院;司法机关是临时中央审判所。
②中央行政机关实行总统制……
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公布后,依据大纲的规定,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。1912年1月1日,孙中山宣誓就职,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正式成立。该政府成立后,就宣告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。
材料二 在修改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》的基础上制定完成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,并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。共7章56条。主要内容是:
①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。
②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,“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……西藏、青海”。
③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,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(立法机关)、临时大总统(行使行政权)、国务员(行使行政权)、法院(司法机关),行使其统治权。
④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,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,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。
⑤规定保护私有财产。
请回答:
材料一 屈民而伸君,屈君而伸天。
——董仲舒
材料二 没有权柄不是出自神的……君主的权力是上帝通过教皇授予的……治理人民的国王是上帝的一个仆人……
——阿奎那
材料三 在权利方面,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。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。这些权利就是自由、财产、安全和反抗压迫。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。任何团体、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未由国民明确授予的权力。在法律面前,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。
——法国《人权宣言》
材料四 中华民国之主权,属于国民全体,中华民国国民一律平等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。中华民国以参议院、临时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行使其统治权。中华民国之立法权,以参议院行之。……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。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。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。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,认为有谋叛行为时,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,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。
——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
请回答:
材料一 在权利方面,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。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。这些权利就是自由、财产、安全和反抗压迫。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寄托于国民。任何团体、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所谓权力。在法律面前,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。——法国《人权宣言》
材料二 中华民国之主权,属于国民全体,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,无种族、阶级、宗教之区别。……中华民国以参议院、临时大总统、国务员、法院行使其统治权。……中华民国之立法权,以参议院行使之。……临时大总统、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。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。……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。……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,认为有谋叛行为时,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。——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》
请回答: